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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劫当场击毙


[日期: 2007-06-16 ] 来源: 金桥翻译   作者: [字体: ]

China released a new judicial definition for stolen-vehicle-related criminal cases on Thursday, with an effort to crack down on burglary form, and the robbery of, motor vehicles.

It specifies the lawful liabilities of the acts to illegally dispose, conceal or sell stolen vehicles.

Accord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people within the following groups will be subject to terms of imprisonment of less than three years or a criminal detention, public surveillance and a fine, or only imposed with a fine:

Those who buy, sell, auction or pay debts using a stolen vehicle, knowing that the vehicle was stolen; those who dismantle, assemble the stolen vehicle, or modify the engine number, code name or the appearance; those who provide or sell the vehicle history report, license, number plate or other credentials; those who sell phony vehicle history reports, quality certificates for the whole vehicle and number plates to conceal the stolen property or the illegal income.

And people accused of forging, changing, buying or selling over three copies of driving or registration licenses will be subject to less than a three-year sentence, criminal detention, public surveillance or the deprivation of their political rights.

The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lso clearly states the lawful liabilities of public servants. Public servants will face more stringent regulation on their behavior. As stipulated, public servants who legalize the transaction of stolen vehicles and help to complete illegal registration by criminals, will also be subject to three-year imprisonment or criminal detention, if more three stolen vehicles or a transaction volume totaling over 300,000 yuan are reported.

The public servant would be charged in the same way with negligence crime if more than five stolen vehicles, with a total value of 500,000 yuan, have been legally registered out of slack examination.

The new judicial terms, jointly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will come into effect as of May 11th.
飞车抢劫该击毙吗?广大网友坚决支持 一.争议的产生 某市公安局多数警车都挂有这样的标语。某市公安局副局长说,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将劫匪当场击毙。而有的法律专家认为,警察无权判定罪犯生死。 二.醒目的标语 一辆桑塔纳警车静静地停放在市公安局门口,一张宣传标语醒目地贴在后车窗上:“飞车抢劫当场击毙。”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介绍,市公安局刑警队的车辆全部张贴着这样的标语,而下辖的14个派出所,至少有28辆警车悬挂着这样的标语。按照要求,轿车型警车一般张贴在警车的后车窗上,而面包车,则在车身一侧或两侧悬挂红色标语。“这样的标语就对犯罪分子有威慑作用。”副局长说,不管谁从警车旁边过,都能看得见、看得清标语上的内容。“每年夏天都是双抢案的高发期,而这类案件很难侦破。” 4月底,警车开始悬挂“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在我市犯了事就别想出去。”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拔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将劫匪当场击毙。 三.引发争议 5月30日,有人把警方挂有“飞车抢劫当场击毙”标语的警车照片传到网上,立即引起巨大争议。新浪、搜狐各大网站纷纷转载。 正方:坚决支持派: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之规定,遇到放火、凶杀、强奸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也就是说,可以将其击毙。 2.“太好了!早应这样做了。”网友天涯客说,“这些不法分子太可恶了,这下他们就不敢再像以前那么猖狂了。” 3.自从打出标语,该市再没发生一起飞车抢劫案。 4.秦希燕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介绍:《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飞车抢劫一般为二人以上结伙抢劫(有驾驶车辆的、有实施抢劫的等),对于“飞车抢劫拒捕者”,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使用枪支等武器将其“当场击毙”于法有据。 5.市民黄小姐十分支持警方举措。“歹徒骑着摩托车抢东西,市民往往防不胜防,要当场抓住就更难了。”黄小姐看到芙蓉巡警的宣传标语说,这下不法分子就不敢再像以前那么猖狂了。 6.警察的标语只是起到一种震慑作用罢了,其实我们的警察在使用枪支的问题上还是相当谨慎的。不能因为一句标语就拿警察说事。诚然,警察作为执法者,一言一举都代表着法律,代表着公正。但是法律的本意也是体现了民意的作用啊,只要符合民意的标语,又有什么不妥当呢?标语的出现毕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好的结果,群众自然欢迎! 反方:提出了质疑:   但也有人对标语内容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1.网友“法言法语”说,使用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将犯罪分子击毙,出台这样的措施,不符合人道精神,比如,开枪击中嫌疑人手臂,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击毙”。   2.  “犯罪嫌疑人罪是否致死,应由法院判决,而不能由警察‘当场击毙’。”河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先生说,依据《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规定,持枪人员使用枪支,除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只有警告无效,才能当场使用枪支。 3.河南某学校法律系教师马先生说,标语代表相关部门的立场和态度,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威慑性,但标语常见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语言暴力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马先生说,警方“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是社会用语不规范的一种典型表现,作为警察来讲,打出这样的标语容易给社会、市民造成错觉,是警察法制观念滞后的表现。 4.开枪击中嫌疑人手臂,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击毙”。   ——网友“法言法语” 5.“当场击毙飞车抢劫者,我觉得此举有点过了。”某市民史先生。 认真冷静地分折: 许多公众支持开枪,广大人民拍手称快。许多基层警察对犯罪分子恨之入骨,也支持开枪。我国相关法律也提供了依据。警察开枪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法》。具体分析如下: 1. 开枪条件:遇到放火、凶杀、强奸以及其他暴力犯罪。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 2. 警告在前: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最小动用武力原则。 1829 年,有 “ 世界警察之父 ” 之称的罗伯特 · 比尔在建立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之初,就曾提出 “ 警察不要太多动用武装 ” 的理论。在世界警察发展史上第三次警务革命即警察现代化运动中( 20 世纪 30-70 年代),警察被定位为现代化的战士。而第四次警务革命即社区警务革命( 20 世纪 70 年代 - 今)到来时,欧美各国则开始强调警察的公仆意识与服务职能,在这种背景下, “ 最小动用武力 ” 的原则应运而生,西方开始限制使用致命武力。 首先,在战略设计上,要注重警察的平民化色彩,在公众暴乱现场,依法使用武器时最好采用非杀伤性武器。其基本范畴包括:橡皮子弹、麻醉枪、橡皮手榴弹、高压水枪、粘着剂、网枪、木弹等。 其次,在战略战术上,强调警察在制止骚乱时要避免与对方形成严重对抗,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并提出了“形败实胜”的战略原则。“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已成为现代化国际警务改革的发展趋势。 “最小动用武力”的普遍原则呼唤着非致命性警用武器研发时代的到来。 非致命性武器 非致命性武器除了警棍、催泪弹、警犬等物理、化学、生物武器外,还有心理武器。非致命性武器不会致死。但却可能致伤,因此非致命武器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对武器能量的有效范围和效应的准确控制 目前我国投入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有:警用 38mm 防暴枪; 38mm 车载九管集束防暴发射器; 97 式 18.4mm 防暴枪;钢制伸缩警棍等 民警下管界“两手空空”,部分派出所除了致命性的枪支以外,只有警棍和手铐。 而近日在北京开幕的第三届中国国际警用装备博览会上,非致命性武器的展出让人们眼界大开。 为了早日将这些先进的非致命性武器推广和进一步研发, 5 月 22 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已通过基层一线公安民警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要求各地确保所有基层所队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携带警棍、手铐、自卫喷射器、头盔等单警必备装备。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非致命性武器的研发和列装工作,提高基层民警的战斗力。“2006年,郑州特警支队配备威力强大的左轮手枪时,还专门配发了塑料子弹,目的就是让被击中者尽量少受伤害。” 这一举措的直接背景是, 2008 年奥运会的安全保卫工作。而更深度的背景是,中国必须改变基层公安民警在非致命性武器上的 “ 警棍和手铐时代 ” ,以及降低呈上升趋势的民警伤亡率。 警察是和平年代中因公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 高危险性的职业特点决定了警察是和平年代中因公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我国警察因公牺牲和伤亡的人数不断上升。据统计, 2005 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 4548 人(因公牺牲 414 人);其中因抓捕犯罪嫌疑人导致伤亡人数和基层一线警种伤亡人数分别占伤亡民警总数的 43.1% 和 75.5% 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公安民警伤亡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偏高。基层公安机关武器、警械、装备不足,成为导致民警伤亡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公安装备财务各项建设已取得了快速发展,警备投入有了大幅增长。继续加大警械装备的投入无疑是从优待警、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重要途径。 一位从事多年一线干警工作的派出所所长,得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非致命性武器的研发和列装”时表示支持:“非致命性武器的开发应用对我们广大基层民警来说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他所在的派出所一共有十几名干警,由于枪的杀伤力太大,他们对于用枪非常慎重。 而所里配备的非杀伤性警械只有警棍和手铐这些基本防护装备,干警们在执行公务时力量单薄,经常会遇到暴力袭警的情况,民警受伤流血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能够配备像催泪瓦斯这样的非致命性警械,无疑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基层干警们的生命安全、减少流血牺牲。 大伟的粗浅认识 1. 许多公众支持开枪,广大人民拍手称快。许多基层警察对犯罪分子恨之入骨,也支持开枪。我国相关法律也提供了依据。依法开枪,必然是大众拥护的。对罪大恶极,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就要依法严厉打击!对残害妇女儿童、惯犯累犯,必须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2. 标语终归是标语,对反方意见也要研究。对于应该击毙还是击伤,由警察们根据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与具体情况果断处置。 3. 提倡使用“非杀伤性武器”,认真对待“最小动用武力原则。配备非致命性警械,既可以严厉打击匪徒,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基层干警们的生命安全、减少民警流血牺牲。 邪不压正。飞车抢劫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向伟大的人民警察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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